昨天被詐騙 (法務部回信) - 詐欺
By Zenobia
at 2014-01-06T23:43
at 2014-01-06T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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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法務部回信了,就甘心
法務部E-MAIL函
鄭xx君:您好!
您於103年1月1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已收到。所述事項,涉及本部
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一、 近年來詐欺犯罪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歹徒透過大量收購人頭電話、帳戶,利用電話
、簡訊廣泛進行詐騙行為,並結合電子金融服務轉帳匯款功能,將詐得之款項經由多國或
多人帳戶洗錢,隱匿犯罪所得,造成犯罪查緝之困難,且使廣大民眾受騙。
二、 再就犯罪手法而言,已從過去利用被害人貪念之弱點,演變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
員名義行詐,不但侵害民眾財產權,更斲傷公眾對於公權力之信賴。因此,就特殊型態之
詐欺犯罪,若僅以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責相繩,恐無法充分評價其惡性。
三、 為期罪刑相當,並達到遏止犯罪之目的,本部已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集團性詐欺犯罪、利用電腦網路等傳播工具犯罪等三種
型態,另外獨立規範處罰規定。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四、 至於您建議「要求業者提供網路電話發信處」、「修法令業者不得用遊戲點數轉成
現金」等情,本部已另案移送主管機關參處。謝謝您的來信。
法務部 敬啟
推動法案,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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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E-MAIL函
鄭xx君:您好!
您於103年1月1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已收到。所述事項,涉及本部
業務部分,說明如下:
一、 近年來詐欺犯罪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歹徒透過大量收購人頭電話、帳戶,利用電話
、簡訊廣泛進行詐騙行為,並結合電子金融服務轉帳匯款功能,將詐得之款項經由多國或
多人帳戶洗錢,隱匿犯罪所得,造成犯罪查緝之困難,且使廣大民眾受騙。
二、 再就犯罪手法而言,已從過去利用被害人貪念之弱點,演變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
員名義行詐,不但侵害民眾財產權,更斲傷公眾對於公權力之信賴。因此,就特殊型態之
詐欺犯罪,若僅以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責相繩,恐無法充分評價其惡性。
三、 為期罪刑相當,並達到遏止犯罪之目的,本部已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集團性詐欺犯罪、利用電腦網路等傳播工具犯罪等三種
型態,另外獨立規範處罰規定。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四、 至於您建議「要求業者提供網路電話發信處」、「修法令業者不得用遊戲點數轉成
現金」等情,本部已另案移送主管機關參處。謝謝您的來信。
法務部 敬啟
推動法案,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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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4-01-10T07:00
at 2014-01-10T07:00
By Hamiltion
at 2014-01-10T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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