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信律師事務所的見解的疑問? - 法律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0-02-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2月11日14:08"生活法律"有匿名者問:因與父母不和.所以到同學家過了一夜.問構不構成妨害家庭罪嫌.
有另一位回答者說:不構成.
所以匿名發問者14:21說:那去住一個禮拜也可以嗎?(也不會被告?)
(二)我因為過去長年在學校進行生活輔導(這算是翹家).
依據"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 3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 38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前條
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
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
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
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依上法.
家長若坐視不管.
是要被罰款的.
而且依據28上字第585號判例.只要是家長未同意.就算觸犯妨害家庭
(並不是說受不受轄制才算).我也舉了板橋地方法院91附民字第542號
判決再強調.
若發問者在家長不同意的情況下一周不回家.是構成"妨害家庭"
(三)另一位發問者於15:19發言.說有問過律師.是不構成的.
所以.我很納悶(孩子一周不回家.對方家中多出一個小孩也無疑問)
我知道匿名發問者依據兒少法一定可以報警.但彼此對妨害家庭罪嫌
的見解不一.
可否請高手幫忙解釋?感謝!!

Update:
我是14:42舉28上字585號判例.
21:01舉板橋地方法院判決.
Update 2:
謝謝專家的指點.
但在人倫上.
我所知道的家長不會這樣理性(在學務處就痛扁小孩一頓).
但"罪刑法定主義".我個人是接受.
謝謝啦啦!!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0-02-15T11:52
A1.要成立「罪」必須刑法要有明文規定才可以成立,依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
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與此相關的條文有第240條之和誘罪與
第241條之略誘罪,若是有符合這些罪所描述的構成要件時,才有定罪的
可能。
此二罪的構成要件可在刑法分則書籍尋得,其中一個要件是「脫離家庭或
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此部分的解釋依24 年 上 字第 5247 號 見解如下:
「 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其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換言之,即使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只要符合此描述即購成此要件,而與住多少天並絕對關係。
A2.首先兒少法是屬行政法,違反時會遭受行政罰,並非刑罰,是不會成罪
的。

而 28上字第585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罪,原在保護其配偶家
庭之安全,倘配偶之一方對於他方之脫離家庭已經同意,自無再加保護之
必要,故他方脫離家庭之原因雖係由於被誘,而和誘之者事前已得該配偶
之同意時,即不成立前項罪名。」係對有配偶之人的和誘做解釋,恐與此有不同之處,應不得類推解釋。
又板橋地方法院91附民字第542號,是針對附帶民事賠償而做的討論,還要再回歸原來的案件才可看出該案件刑事部分的定罪理由。
A3.「如果家中多一個小孩而未過問」單純這樣的事實未必完全符合和誘的要
件,還要在視行為人「是否有義務要過問」或者是「是否具間接故意」
來討論是否成罪。而警察是接受到報案即可依兒少法之法規處理或其他
法規執行職務,此與是否成罪無關。



2010-02-17 22:37:34 補充:
您是第一線的教育人員,實在非常辛苦!!

想請旅館調出監視器畫面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0-02-14T00:00
請問我有一ㄍ朋友在上星期的某一天跟網友莫名ㄑ汽車旅館事後哪ㄍ男生拍拍屁股走人我那位朋友想說找到他是否 ...

玩命快遞2電影原聲-Body有人知道是誰唱的嗎?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0-02-14T00:00
如題~~~~~找kkbox只有歌名沒歌手的介紹苦腦中~

請熟識法律的大大看看

Mia avatar
By Mia
at 2010-02-14T00:00
版小小去年與今年因管制人口身分被帶回警局數次,結果都有驗到二級毒品試問:原本版小去年已經準備繼續升學 ...

放下包袱,才能幸福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0-02-14T00:00
有誰可以幫我找尋一書:放下包袱,才能幸福

網誌這首歌叫什麼呀?!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0-02-14T00:00
http://www.wretch.cc/blog/bon0910網誌這首歌叫什麼呀?!有人可以回答我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