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買車因對方惡意不交車 最後有報案採刑事詐欺告訴送件
開庭時 對方一直跟法院說有誠意解決(從合約到開庭已半年.根本沒看到車或錢)
開庭中間還請了一個賣車公司的人當證人
證人釋出2張發票(發票註明車的牌子及金額) 來證明對方有委託他買車並運送
然後說我朋友反悔才又把車運回去 用這樣的說詞來證明自己不屬詐欺
也因此法官採信屬單純買賣糾紛.發出不起訴改為民事訴訟
而民事判決以下來''只有債權憑證''
更氣的是對方後來很擺明說就是不還錢不交車
然後對方名下沒財產根本拿他沒輒
請問:朋友連車都沒拿到?這樣算單純買賣糾紛而不是詐欺?
近日我朋友查到當初在簽訂合約時有請對方附註要買的車子之引擎號碼
也利用引擎號碼去公路局查詢發現根本沒有這台車(已遺失註銷)
想請問 1. 這樣是否可以利用這理由(法律條文:新證據)再寫刑事狀告對方是詐欺呢?
法官會願意再重新審的機會有多大呢?
2. 有關當初對方有請貨運公司當證人的部份 我朋友可以針對貨運公司
提出偽證罪嗎?那定罪的機率有多大呢?
3. 訴訟狀到底該怎麼寫 才能讓法院能重審呢?
以上可以麻煩懂法律的人提供一些意見嗎?卸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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