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相關肇事逃逸的案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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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1-07-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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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因之前車禍時肇事者在下車察看後~接著離開現場~隨後才有折返送我們就醫~
且事後態度很差~又是個公務員很囂張的擺明耍賴~現在我們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在這裡想請問要去哪裡查或是網友們有案例像這樣的情形是有構成肇事逃逸的且是有法院判定的!我們想用來當做佐證案例!!再來像這位囂張公務員的行徑我們能向那些地方投訴呢?
Update:
當初他未盡報警義務~所以我們才需要找案例佐證~
再來~就是因為他的私德問題~國家對軍公教人員都有法規來規範他們的行為~不然領什麼納稅人的錢?況且他也說了他長官們很挺他~他不怕的!難道這些話是應該的??還有就是因為不是每個公務員都這樣~才需要揪出這種害蟲不是嗎?
Update 2:
阿正大大好!他也不是逃跑就沒回來!他有折返再送我也就醫!但是態度很差!最後卻不認帳!有人建議我們去找找有沒有像這種情形的!第一時間離開但是又折返也有構成逃逸的案例!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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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11-07-16T07:57
(1) 肇事逃逸可向各地交通大隊投訴或地區分局派出所報案
(2)公務人員行為不良可向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投訴
(3)實際案例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木水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七九一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 文蕭木水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三佰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蕭木水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五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建成路附近飲用台灣玉泉清酒一瓶後,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貿然駕駛車號DHO四0五號自用小貨車,於十一月六日十九時廿分許,由台北縣汐止市大同路一段五一五巷往樟樹一路方向行駛,行經臺北縣汐止市大同路一段五一五巷四十七弄卅號前北方十五公尺處,駛入對向車道,撞及路旁行人廖年俊,致廖年俊受傷倒地(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蕭木水肇禍後卻加速逃逸,經人報警,由警方在其住處逮捕,並經警當場以酒精測試器測試,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九二毫克。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木水於偵查、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廖年俊指訴之情節及証人鄭清波、劉蜀鈞之証述情節相符,復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試定值為0‧九二MG/L、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參以德、美認定標準,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者,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參考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八八檢字第一六六九號函)。本件被告酒後呼氣酒精濃度經測得之數值為每公升O‧九二毫克,堪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且肇事後逃逸,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蕭木水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且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無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餘地,兩相比較,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較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為寬,且前者之法定刑度係參考後者而定,立法目的似有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行為之處罰,以前者之規定取代後者之意,且就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亦依該罪科以刑責,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一切傷亡。則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該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應為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併予說明。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質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國小畢業,知識程度不高,並無犯罪之紀錄,素行尚佳,酒精濃度頗高,犯罪之動機、目的,駕車肇事逃逸,任憑被害人受傷倒於馬路而不顧、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以及肇事後已賠償被害人新台幣陸仟元暨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及罰金刑部分依序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秀 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韻 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1-07-15T17:41
其實
只要是發生任何車禍
一定要報警處理,警察會留下拍下證據,然後留案件在警局 等對方 向你們和解
只要有證據,撞到人的那個人 就一定要賠償你們 一定要和解
不然他們有案件在身不好 一定要找你們和解
所以 有證據才有辦法讓他 賠償你們
他沒報警~~導致你們沒有留證據~~不好
只能用口頭 述說~~那個人也必須 誠實~~不然你們就告他告到底
一般 公務人員會怕 留案件的~~~~因為會有行政罰~~加油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1-07-17T04:20
一'有關肇事逃逸是否,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會依法偵辦的!
二'公務員身份,阿呀,他的私人道德行徑,投訴有何用,他又不是執行公務,雨他肇事逃逸,兩回事吧,理智點,不是每一個公務員.......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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