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字給我未婚夫開一間工程行~後來不知怎搞的..我未婚夫把客戶給我(們)的支票.給別人共13萬多~後他(未婚夫)跟我說..是因為他幫朋友換錢..總而言之就是他A朋友急要現金說要開支票先借現金所以我夫幫A友去找B友用支票換現金(B友可以從中賺取利息錢)後來..A友落跑了支票跳票了B友不但拿不到支票的錢還賠了自己的錢.現在要我夫出來承擔(還找了很多黑道的)於是.我夫在不得已之下把工程行的客票給了B友.且還叫我拿工程行銀行的提款卡給B但是嚴格說起來根本不干我(們)的事情所以我(們)去辦了支票遺失~現在B友要告我(因我是公司負責人)詐欺罪~請問我這樣罪名會成立嗎?開庭我該如何跟法官解說?拜託!幫幫我!
是否構成詐欺罪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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