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行政法院?? - 法律
By Elizabeth
at 2010-02-24T00:00
at 2010-02-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自己自修看書的,所以觀念不太懂>"<希望有人幫我解說
郵政法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郵政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題目如下
承上題,受處分之人認為主管機關之行為 , 違法或不當致侵害其權利 , 應採取何種方法救濟?
答案是:訴願
承上題,上述處分係由下列何機關科處?
(A)行政法院
(B)普通法院
(C)交通部
(D)中華郵政公司
答案是:(B)
為什麼答案是B???而不是A??
它都寫處〝罰鍰〞,罰鍰不是行政罰嗎??
行政罰不就是要找行政法院?
為麼寫普通法院?
是答案有錯?還我是觀念錯誤?
請大家幫我解答>"<
另外,行政刑罰VS行政秩序罰??
這兩者有什麼不一樣呢?
郵政法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郵政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題目如下
承上題,受處分之人認為主管機關之行為 , 違法或不當致侵害其權利 , 應採取何種方法救濟?
答案是:訴願
承上題,上述處分係由下列何機關科處?
(A)行政法院
(B)普通法院
(C)交通部
(D)中華郵政公司
答案是:(B)
為什麼答案是B???而不是A??
它都寫處〝罰鍰〞,罰鍰不是行政罰嗎??
行政罰不就是要找行政法院?
為麼寫普通法院?
是答案有錯?還我是觀念錯誤?
請大家幫我解答>"<
另外,行政刑罰VS行政秩序罰??
這兩者有什麼不一樣呢?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Oscar
at 2010-02-25T22:50
at 2010-02-25T22:50
其實你觀念沒有錯,關於行政罰或公權力行政有爭議,救濟程序原則上就是: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但,不必然一定就是,因為行政法學裡有所謂的特殊救濟途徑.
比如說交通事件 ,本質為行政,違反也是科罰鍰,但基於特殊政策考量,所以爭訟是歸到一般法院管轄而非行政法院.
社會秩序維護法(前身為違警罰法)也是如此,本質為行政,但管轄法院卻為普通法院.
這就是靠硬背了,沒有甚麼邏輯可言.
也因此,你參考書裡的答案沒有印錯的話,就一定是屬於這種特殊救濟途徑的.
雖然郵務機關已經不再具有公務機關的特質(郵政送達已經正名為郵務送達)
但他的主管機關還是交通部,在業務範圍內仍是所謂的受託行使公權力,屬公權力行政是沒有問題的,就是救濟途徑很特別就是~
另外,行政刑罰就是刑罰 ,只是很淘氣滴躲在行政法規裡,所以才叫行政刑罰.
那個管轄法院一定就是普通法院刑事庭,你只要有一個觀念,罰金.拘役等等這種處分,絕對不是行政機關可以作的.
行政秩序罰就相對於上述所言,罰鍰和沒入之類的,這種行政機關就可以自己作處分,不用交給法院來判斷.
2010-02-24 15:36:37 補充:
我不認為郵政法43條是刑事處罰.
因為就已經寫是"罰鍰"了,而且還可以"連續處罰".
這個就行政罰才辦得到吧~
2010-02-25 15:12:23 補充:
我不是想拿老師來壓人,可是陳春生大法官還在學校任教的時候,他是強調行政罰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乃是學理上所謂之"管制罰"而非"秩序罰".換言之,比較嚴謹的分類方法只有第一條罰鍰與沒入這兩項是學理上稱之的"秩序罰".
坊間的教科書與補習班的用書原則上也都是採此分類,保成的黃O宸就是陳派的.就是因為這樣,所以行政罰法當初在制定的時候,第二條建制管制罰於行政罰法內,學說上紛爭才告一段落.
所以我上面才會刻意避寫其他種類行政罰和裁罰性行政處分,只用罰鍰與沒入來當行政秩序罰的例子.
2010-02-25 15:12:30 補充:
另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7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因此對紅單之罰鍰處分有異議,的確是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非行政法院.
By Emily
at 2010-02-25T14:51
at 2010-02-25T14:51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郵政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題目如下
承上題,受處分之人認為主管機關之行為 , 違法或不當致侵害其權利 , 應採取何種方法救濟?
答案是:訴願
為什麼答案是B???而不是A??
它都寫處〝罰鍰〞,罰鍰不是行政罰嗎??
行政罰不就是要找行政法院?
為麼寫普通法院?
是答案有錯?還我是觀念錯誤?
因為那些規定是屬於刑事處罰
不是行政罰
所以歸普通法院管轄
另外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對交通裁決所不服,得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法院是政府機關的行為,有損害到人民權益
經提出訴願或再訴願仍然不服者
的救濟方式
不負責處罰
Related Posts
請這首英文搖滾歌是誰唱的
By Emily
at 2010-02-24T00:00
at 2010-02-24T00:00
兼行政國小老師上寒暑假課輔要請休假才能上嗎
By Kama
at 2010-02-24T00:00
at 2010-02-24T00:00
租屋問題~求助懂法律者入內解說
By Poppy
at 2010-02-24T00:00
at 2010-02-24T00:00
為什麼電腦重灌後無法使用GB?
By Harry
at 2010-02-24T00:00
at 2010-02-24T00:00
調查局特考之諸多問題
By William
at 2010-02-24T00:00
at 2010-02-24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