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屋子給親戚居住了15年,親戚數次要求金援被家人拒絕,於是來家裡罵人,並自行加工傷勢,誣告家人傷害。(全程都沒碰到,不知道哪來的傷)
親戚同時也申請保護令,說家人不同時間、不同地點打了她2次。第2次家人去上班,不可能打她,提出不在場證明來抗告。
前天法院來函,抗告駁回,無視家人提出的不在場證明,相信她的謊言,親戚的暫時保護令已通過。
覺得台灣的法律很荒謬,她自己加工的傷,沒有人證,憑一張驗傷單,謊話連篇。就可以任意羅織罪名。
傷害罪部份,檢查官不起訴,雖然親戚提抗告,仍是不起訴。
暫時保護令的主文有一段話: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意思是家人抗告失敗,所以負擔費用嗎?)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依法「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之規定�
親戚同時也申請保護令,說家人不同時間、不同地點打了她2次。第2次家人去上班,不可能打她,提出不在場證明來抗告。
前天法院來函,抗告駁回,無視家人提出的不在場證明,相信她的謊言,親戚的暫時保護令已通過。
覺得台灣的法律很荒謬,她自己加工的傷,沒有人證,憑一張驗傷單,謊話連篇。就可以任意羅織罪名。
傷害罪部份,檢查官不起訴,雖然親戚提抗告,仍是不起訴。
暫時保護令的主文有一段話: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意思是家人抗告失敗,所以負擔費用嗎?)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依法「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之規定�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