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何法條賦予善款收受單位支配善款之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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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捐贈人捐錢的目的是想把己之財務的所有權移轉給災難受害人.

中間經手的單位應該只是"善款代轉"的角色, 只能負責將錢如數送到受贈者手中.

可是, 歷來善款收受的公家機關卻可任意支配善款的用途.

請問, 有何法條賦予善款收受單位支配善款的權力?

有此疑問是因為民意代表或里長有時會收到指定轉交給某人的善款,
如果收受善款的公家機關可以支配善款, 那麼, 這些收到善款的民意代表
或里長豈非也可同理比照而支配善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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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1-04-17
感覺規定不清不楚,所以從來不捐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1-04-22
台灣的偽善團體太多,我也是從來不捐的
Edwina avatarEdwina2021-04-26
有公益勸募條例的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1-04-28
樓上, 我還真去看了公益勸募條例. 但據該條例, 所謂公益, 係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1-05-01
"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但災難受害人, 如此次太魯閣號事件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05-04
的受害人, 並非"不特定多數人", 應不適用此條例.
Yedda avatarYedda2021-05-08
此條例應是管理"為興辦公益活動或事業"而勸募者.
Selena avatarSelena2021-05-10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
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
此限
David avatarDavid2021-05-11
所以政府發起的捐款專戶都是針對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