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捐贈人捐錢的目的是想把己之財務的所有權移轉給災難受害人.
中間經手的單位應該只是"善款代轉"的角色, 只能負責將錢如數送到受贈者手中.
可是, 歷來善款收受的公家機關卻可任意支配善款的用途.
請問, 有何法條賦予善款收受單位支配善款的權力?
有此疑問是因為民意代表或里長有時會收到指定轉交給某人的善款,
如果收受善款的公家機關可以支配善款, 那麼, 這些收到善款的民意代表
或里長豈非也可同理比照而支配善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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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經手的單位應該只是"善款代轉"的角色, 只能負責將錢如數送到受贈者手中.
可是, 歷來善款收受的公家機關卻可任意支配善款的用途.
請問, 有何法條賦予善款收受單位支配善款的權力?
有此疑問是因為民意代表或里長有時會收到指定轉交給某人的善款,
如果收受善款的公家機關可以支配善款, 那麼, 這些收到善款的民意代表
或里長豈非也可同理比照而支配善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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