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服刑過,是否能任用檢察事務官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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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六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受有期徒刑宣告者不得任用法官。

試問:在沒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得任用之事項,因犯他罪而有前科服刑過,但卻通過
司法特考,是否可以任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呢?

感謝各位前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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