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所有權狀沒有房屋的~原屋主說是合法房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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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買了一間房子
有土地權狀而沒有房屋權狀
因為前屋主說是合法房屋~
他會幫我們重新申請水電...
買來的時候差不多只剩四面牆了!
超慘的!
但因為地段還不錯在市區交通機能好!
所以就買來自己重新整理囉!!
目前房子都整理好了也入住了!!
爬文才知道有水有電不是合法房屋的證明~
合法房屋要有房屋登記~
問題是房子當初的稅籍資料應該是在原屋主的名字~
水電是今年才重新申請的!!

那我們要如何取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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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avatarAndrew2012-04-11
地上舊有建物!舊有建築物因已達折舊報廢年限,可以申請廢棄證明! 如果尚未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可以申請使用執照補發,但須符合建管法規,且仍應由申請人檢具全體共有人出具的使用同意書提出。
另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有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一、區分所有之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二、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二、門牌編釘證明。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四、繳納水費憑證。五、繳納電費憑證。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第2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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