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寫到某些有害業務,必須設立作業主管存在。
如有機溶劑預防中毒第19條;特定化學第37條,都寫的很清楚,必須監督勞工作業...等
,然而我們公司在這些有害作業主管並無加給(所以我無意願擔任,雖然我是現場領班),
公司並告知勞工,這些沒有刑責,放心去考吧(誰去考的可以,不是領班也可以去考)。
但據我本人淺薄認知,如果我是有管理權限的領班,我就是屬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代理人,
萬一作業出事,我就是必須吃上刑事責任的。
不知道你們怎麼看,謝謝
https://i.imgur.com/HInonOp.jpg
https://i.imgur.com/RoAZQJ7.jpg
https://i.imgur.com/ZAEXpiG.jpg
https://i.imgur.com/5lJQ3r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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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機溶劑預防中毒第19條;特定化學第37條,都寫的很清楚,必須監督勞工作業...等
,然而我們公司在這些有害作業主管並無加給(所以我無意願擔任,雖然我是現場領班),
公司並告知勞工,這些沒有刑責,放心去考吧(誰去考的可以,不是領班也可以去考)。
但據我本人淺薄認知,如果我是有管理權限的領班,我就是屬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代理人,
萬一作業出事,我就是必須吃上刑事責任的。
不知道你們怎麼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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