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知道~~ - 法律
By Ingrid
at 2001-08-09T02:59
at 2001-08-09T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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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知道民法218-1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係如何
以前一直都認為連帶債務之一人對債權人為賠償之後
該債權就法定移轉與為賠償之債權人使之得以向主債務人為賠償之請求
可是今天老師又說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法有明定的(如188第三項)法定移轉
法無明定的則要先依218-1的規定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
基於物之所有權或其於其他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始得對第三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方得向主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他舉得例子是這樣的:
甲 寄託A車於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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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丙
某甲寄託A車於乙 而乙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該車為第三人某丙所盜
老師是認為若甲對乙為求償之後 乙必須先主張218-1讓與請求權方得對丙請求損害賠償
我的疑問是為何不能認為乙丙之間基於行為共同關聯
主張乙丙二人依184一項前段 185 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而乙向甲為賠償後得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又218-1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各應適用在何種情況???
希望各位版友多多指教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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