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沒必要存在的刑法法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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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必要存在是因為觸及該條時,必定會觸及別條

而且別條的罪名還更重

例如刑法171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犯這條幾乎會同時觸犯刑法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犯刑法171時,除非公務員還沒製作文書就已經被識破
不然等於直接也觸犯214了不是嗎?
為何還要訂171?直接訂214的未遂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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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6-05-12
閣下覺得舉例的兩條構成要件一樣??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5-17
樓上別認真,搜尋他以往po文就知分曉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5-22
基本上,我早已經認為海嘯的法學比他強太多
Madame avatarMadame2016-05-23
一個連即遂、未遂到現在還搞不懂的(請搜尋他的以往文即可
知道未遂跟即遂他多久前就不懂到現在),海嘯至少還懂這區
塊,至少有辦法搬出法條來罵板務………強太多了
Edith avatarEdith2016-05-24
海嘯是名人嗎?
Mary avatarMary2016-05-26
海嘯在這很有名哦 XDDDDDD
Andy avatarAndy2016-05-28
171和214構成要件不同,但171觸犯時必定觸及214無誤啊
Jack avatarJack2016-05-29
建議您先查過判決
Emily avatarEmily2016-05-31
a大 海嘯 就是那個"本法律團隊" XD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6-04
....
Donna avatarDonna2016-06-06
海嘯在即未遂,常識比你瞭與懂,你的發文只突顯不適宜自行閱
Emily avatarEmily2016-06-07
214公務員有查證義務不會觸犯觸犯217必不觸犯214妳弄反
Eartha avatarEartha2016-06-10
只能噓
Lucy avatarLucy2016-06-11
補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