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必要存在是因為觸及該條時,必定會觸及別條
而且別條的罪名還更重
例如刑法171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犯這條幾乎會同時觸犯刑法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犯刑法171時,除非公務員還沒製作文書就已經被識破
不然等於直接也觸犯214了不是嗎?
為何還要訂171?直接訂214的未遂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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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別條的罪名還更重
例如刑法171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犯這條幾乎會同時觸犯刑法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犯刑法171時,除非公務員還沒製作文書就已經被識破
不然等於直接也觸犯214了不是嗎?
為何還要訂171?直接訂214的未遂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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