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甚麼法治養狗主人任自家狗出來追逐咬人 - 法律
By Iris
at 2011-07-07T00:00
at 2011-07-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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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以是第2次被這家工廠養的狗追逐咬人.上回沒遇到主人.恰好這次主人剛好開鐵門.自家小白狗.看到我騎車經過.並追著我跑也有要咬人動作.停下跟主人說.你家狗會咬人就要把牠栓住.不讓放任追逐咬人.
狗主人連道歉意怨都沒有.一副笑活該的表情
想請問各位大大.是不是有條款壓制放任自家狗追逐咬人的法律.謝謝
狗主人連道歉意怨都沒有.一副笑活該的表情
想請問各位大大.是不是有條款壓制放任自家狗追逐咬人的法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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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Frederica
at 2011-07-07T18:15
at 2011-07-07T18:15
你已經知道狗主是誰,其他鄰居應該也知道。
要合法給主人教訓,應該有很多方法,從狗追人、環境污染去檢舉。
請參考這篇,狗狗亂排泄
愛狗愛貓愛動物人士???請問怎樣才算是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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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向有關單位檢舉鄰居防礙安寧
(狗是只要看到人經過或機車騎過都會亂吠剩至狂追 完全不把狗綁起來..有時一叫叫了20-30分鐘.....)
答:01. 錄影:各縣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動物保護法)、
02. 錄影或電話通報:鄉鎮公所(捕捉)、清潔隊(捕捉)
03. 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派出所不處理,就往上報
04. 錄影或電話通報:環保局
05. 錄影:狗狗亂排泄,要拍到是哪一家養的,環保局開罰,檢舉人可拿獎金
法源:
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
動物保護法:動物衛生檢驗所
噪音管制法第六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環保局
廢棄物清理法: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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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攻擊有攻擊行為,如何將狗趕走?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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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到狗時就立刻停車,鄰居狗也會停下來看你;
慢慢往前進,不時回頭看,如果你不想拖時間:
防身工具:
遠距離:小瓶噴槍,澆花的那種比較好,噴頭可以轉,小型是可以隨身帶,裏面放稀釋的沙威隆,可以用來洗手及噴狗;
近距離;保鮮膜的紙捲棒很硬,裏面放鈴鐺,對著狗用力搖晃、假裝要丟過去,大部份的狗會嚇一跳,少部份不怕。 若被咬到,K下去。 打狗是要你被咬到的那一刻,而不是追著打,若沒被攻擊卻反擊,會被說虐狗;要法律上對你有利,就是要這樣,另一種情形,如果你去逗弄狗而被咬,狗主可能無罪或責任輕,你責任重。
你看到狗時就立刻停車,並且回頭看牠或車子面向牠!去追牠!這招,動物行為專家兼獸醫師也有提到。
遇到將要咬你的狗 (2011-07-04)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請參考我的部落格網誌 > 法律新聞
http://blog.yam.com/animalsworld/category/1892274/...
By Rachel
at 2011-07-11T04:28
at 2011-07-11T04:28
我是會打電話叫人來處理拉 先讓他吃上一張單
若不改善 就叫人把狗處理掉
總比一時的心軟 換來被狗咬 發生車禍甚至死亡好吧
被狗咬是沒辦法縫合的 尤其肉被整塊咬掉 如果沒有用其他地方的肉來填補 那個地方就凹下去了
等到發生這類事 飼主還是被罰 但罰責根本不痛不癢 對飼主起不了警惕作用
到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 因為陰影 疤痕 傷痛是跟你一輩子 不是跟飼主
By Genevieve
at 2011-07-07T12:04
at 2011-07-07T12:04
牠很兇 我同學他們又不綁起來
個性跟我家才養幾天的小黑差好大啊
小黑是很溫柔的一隻狗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3條第6款、第3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是有飼主的動物,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又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之規定,轄市或縣(市)政府固得捕捉之遊蕩動物,送至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但依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對動物非不得任意宰殺。從而,本案提問人得檢舉相關佐證資料,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以免狗咬傷人;但苟是遊蕩動物(流浪犬),最終有可能會被宰殺,是否檢舉,就須三思了。
只能說有些好心人會把狗狗送去訓練牠的個性
話說我們台灣就不能像德國那樣管理好嗎
聽說它們路上連一隻狗影都看不見
騎車在路上都怕隨時有狗出來而被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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