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法律高手進來解答~~刑法傷害罪 - 法律
By Rebecca
at 2010-12-19T00:00
想請問各位法律高手們刑法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為什麼都是使人重傷但277和278條規定的刑期會不一樣一個是三年到十年一個是五年到十二年請問差別在那裡
1.第277條第2項後段是普通傷害之加重結果犯(第17條).即行為人之行為有普通傷害故意且既遂.又因該傷害之原因.致被害人重傷之結果.且行為人對於被害人重傷之結果有預見可能.2.行為人對於重傷之結果是有預見可能性始成立277條第2項.如果行為人之行為對於重傷之結果有預見或不違本意(13條2項)即屬於故意的範疇.那應該成立278條1項.舉例:甲夫打乙一巴掌.應屬於普通傷害之故意.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成立普通傷害罪.如果該普通傷害故意之行為.結果是使乙因而耳膜破裂失聰.這個重傷的結果.則實非甲之本意(故意).應屬過失(14條第2項)即17條所說之客觀上**能不能預見其發生.即**.預見可能性.一巴掌打偏了會打到耳膜上.甲應該有預見可能性.甲應論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結果之加重結果犯.如果主觀上甲明知或不違本意(有預見.非有預見可能性喔))一巴掌�
臨時起意,也有傷害的故意阿,那會有啥差異哩?只要是有傷害意圖,對於對象的身體或生命法益造成侵害,臨時起意不也是蓄意?飛舞大大,小的對於於此點不甚理解,還請釋明阿。2010-12-2111:18:05補充:臨時起意,以及預謀許久,兩者在構成要件上,並無差異,頂多就是在法官量刑時會有所參考;就像是273義憤殺人,即使是當場義憤殺人,還是要先該當殺人構成要件,然後再來看這個是否有罪則加重或減輕的要件該當。另外,搞笑提一下,臨時起意殺人未必會比不上攜械行兇,要是你遇上兼一或是一神齋,此等人間凶器,嘖嘖...回題,所以與人理論而臨時起意,這就要看是否有可能為273的義憤殺人;不過反正只要行為時有殺人的故意,那就該當271殺人行為了,至於其他個案要件,就是罪責的部分在討論的哩。構成要件本來就是不把個案情有可原�
刑法277最後一項和278第一項主要的構成要件,在主觀上要看行為人的犯意,如行為人的目的沒有要讓被害人受重傷而動手,但被害人仍受到重傷,自然有可能以277最後一項論處,反之則以278第一項論處。裁判字號:59年台上第1746號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始為相當,若其僅以普通傷害之意思而毆打被害人,雖發生重傷之結果,亦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祇應成立傷害人致重傷罪,不能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論科。...
論法總離不開動機與結果假設你開車與他人發生擦撞下車理論氣不過打了他某鄰居老是跟你做對多次理論未果你懷狠在心某日喝下酒心情不佳便帶著鋁棒前去尋仇結果傷害對方兩者的差異在於動機一者是臨時起意後者是蓄意傷害結果自然不同2010-12-2017:03:39補充:臨時起意當然有傷害的意圖理性的講徒手打人跟攜械打人還不都是一樣但事實上就是不一樣以一般人來說(功夫高手不在此限)徒手傷害致重傷那可能要打很久才會如此但攜械只要一下那可是重傷與死亡的差別了文字難免會有誤會我前段意見提及的下車與人理論氣不過動手打人主要在於~與人理論我想沒人會攜械理論吧與您互勉之2010-12-2017:10:43補充:對了補充一下蓄意大多指非當下的意願按詞彙蓄意"蘊積已久的意念"臨時起意與蓄意在判例上往往會有很大的差異2010-12-2122:32:00補充:您所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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