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77年次的,曾經在民國94年1月犯下重大刑案(基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販賣第一級毒品的罪(此最販賣者基本刑無期徒刑至死刑),但因為我是未成年,可以減刑,法官考量我情節並非重大只是車手,額外在特別減刑,所以只判了三年六個月...入監服刑+(少年觀護所羈押)時間大概兩年三個月,因為我表現非常良好,第一次假釋就過了,96年3月出來後保護管束到97年8月左右結束執行。問題1:聽說未成年不管犯什麼案件,只要執行期滿者或者假釋後保護�
有重大刑案前科能夠當自願役嗎?未成年前科消除?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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