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從上個月底到今日仍因無法回憶起當時狀況,
而無法制作警方筆錄,現A員工住院一週回家休養,只是仍無法來上班,
在家休養,定期回診,依家屬說法,是A員工車禍的發生,於上班並無任何違法的情事產生,
但因A員工無法描述當時情況,勞保局對A員工是否符合職災的認定,存保留態度,
現今因A員工準備開始請假了,但.....
想請問此一狀況,
公司對A員工的情況要如何給薪和給假,
給假的假別名稱是什麼,
應如何給薪和給假,才不違法,
能否請轉精於此領域的前輩指點迷津,謝謝!
而無法制作警方筆錄,現A員工住院一週回家休養,只是仍無法來上班,
在家休養,定期回診,依家屬說法,是A員工車禍的發生,於上班並無任何違法的情事產生,
但因A員工無法描述當時情況,勞保局對A員工是否符合職災的認定,存保留態度,
現今因A員工準備開始請假了,但.....
想請問此一狀況,
公司對A員工的情況要如何給薪和給假,
給假的假別名稱是什麼,
應如何給薪和給假,才不違法,
能否請轉精於此領域的前輩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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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亦即:先讓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住院+未住院,二年內可請一年,每一年勞工有30天的傷病假,可領半薪,超過30天之病假,則扣全薪),若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待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後,再將前述的假改成公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