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娘家是20年以上5層樓的公寓,每層樓有二戶~一樓有一個公共空間可供停放機車..可是卻被一樓的某戶人家佔據私用,並聲稱當初買賣時就包含那個公共停車空間..想請問:1.佔據大樓公共空間是否犯"侵占罪"??~~追訴期又有多久??2.身為大樓住戶都有權利使用那塊地..是否能要求民事賠償??~~追訴期又有多久??3.若能告該戶侵占..是否連同民民事賠償也可同時請求??此案因為曾發函市政府請求拆除該戶於公共用地上之建築..但可能因為沒有門路..以至徒勞無��
有關侵佔大樓共有地為私人使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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