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訴訟法之問題(當事人)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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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一定要是共犯嗎?共犯伊定是共同被告嗎?共同被告是否需要利害與共?(2)甲乙一起犯詐欺罪,在台北地院為同一訴訟之共同被告,兩人均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甲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檢察官均未上訴,結果甲在2審,經法官減為4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的效力及於乙嗎?(3)甲乙一起犯殺人罪,在台北地院為同一訴訟之共同被告,兩人均法院判無期徒刑,甲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2審法官能審判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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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10-16
(一)何謂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一定要是共犯嗎?共犯伊定是共同被告嗎?共同被告是否需要利害與共?1.共犯︰是「刑法」上的概念。是實體法上的概念。傳統上,共犯包括三種︰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共同被告︰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只要在同一個刑事訴訟程序上的被告,不論其是否屬於「共犯」,均為「共同被告」。(2)甲乙一起犯詐欺罪,在台北地院為同一訴訟之共同被告,兩人均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甲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檢察官均未上訴,結果甲在2審,經法官減為4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的效力及於乙嗎?1.二審甲經法官減刑為六個月,其判決效力並不及於乙。2.所謂利益及於被告是,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及於共同被告。例:甲與乙因殺人一審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