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違規開發,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非土地所有權人,
如未拿到土地使用同意書,主管機關可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移送。
請問,這個土地使用同意書有適用土地法34-1嗎?
還是說必須拿到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
我的看法是這涉及土地的本質變更,故適用之。
請問各位大大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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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拿到土地使用同意書,主管機關可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移送。
請問,這個土地使用同意書有適用土地法34-1嗎?
還是說必須拿到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
我的看法是這涉及土地的本質變更,故適用之。
請問各位大大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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