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強制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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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9-08-13T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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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近日讀書 才發覺越讀越大洞 在強制罪方面 思考被阻塞住了

希望請各位板大指教


我是看金律師的刑法分則經典題型,其中在94司法四等有一題,題目如下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壹百萬元,經乙多次催討,甲均不願還錢。某日,乙將甲綁到台北近郊

陽明山上,要求甲立即還錢,否則不讓甲下山,甲只好打電話給家屬帶新台幣壹百萬元上

山,乙得款後即釋放甲。請問乙犯何罪?


在他的解題下,乙固然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

而在恐嚇取財罪以及擄人勒贖罪方面,暫且不論在客觀要件上有何學理上之爭議,

在主觀要件上,乙之目的乃在企求債權之實現而迫使甲履行債務,

因此乙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或是勒贖之不法意圖,而均不成立該二罪。


但在強制罪部分,其認為:

[本題中,乙告訴甲立即還錢,否則不讓甲下山,故係將不利於甲的人身自由之事告知甲

,使其感受壓力而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而能逼被害人甲依其行為人乙所要之方向,加以

操控的脅迫行為。且依題示,甲受乙之脅迫後,只好打電話給家屬帶新台幣壹百萬完上山

還給乙,就形式上觀之,甲似有遵行乙所要脅之事而為之的行事行為,然因甲對乙負有金

錢債務,其將壹百萬還予乙,乃是履行司法上債務之行為,故甲將壹百萬元交付予乙,乃

是履行義務之行為,並非「行無義務之事」,是乙要求甲立刻還錢,否則不讓甲下山,無

由該當強制罪。]


我的疑問是,在這種乙具有債權作為合法權源的情形,固然在恐嚇取財罪的判斷中,能被

評價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該當恐嚇取財罪。但行為人具有債權而使得被害人有所作為

(包含因強暴或脅迫)之情形,則被害人(債務人)被迫之行為是否一概地在強制罪的判斷中

,均能被評價為係有義務之事,而使得行為人不構成強制罪?


我的意思是,妨害自由罪章所要保護的法益為個人意思的決定自由以及意思活動自由,而

強制罪為該罪章之最概括性與抽象性之構成要件,則強制罪所要保護的不正是因受到強暴

或脅迫而受到侵害的意思決定自由嗎?在恐嚇取財的情形下,由於該罪同時兼有對財產法

益的保護,因此尚以不法所有意圖作為構成要件,那麼,在當行為人具有債權的情形下對

他人恐嚇而取得財物,固然不成立恐嚇取財罪,但問題是,在同樣的情形下,不管行為人

是出於強暴或脅迫,只因為行為人有債權,而使得被害人之交付或被奪均屬於有義務之行

為,而不構成強制罪,那麼,被害人因強暴或脅迫所被侵害的意思決定自由不就無從保護

了嗎?


譬如,A借B一百萬元或是借B一個價值不菲的花瓶(種類之債或特定之債暫且不討論),已

屆返還之期限,但B多次催討之下,A就是不還,某日在路上,B看見A手中抱著一百萬元(

或是抱著該花瓶),因而以強暴拉扯的方式奪取或是以脅迫的方式使B交出,若依金律師上

開之思考,B根本不能成立強制罪。則在本題之中,B若以脅迫之方式視情形尚有可能成立

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外,若B以強暴之方式侵害A之意思決定自由,不就無法保護到了嗎?

況且,具有債權,在民事上係屬請求權,在通常情況下欲實現債權應經由督促程序或是訴

訟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為之,也就是欲以強制力實現尚須經由國家方能行使,因此我的

理解是,即使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但除非是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

否則債務人不願履行時,債權人應該先走法律途徑,而不能私下以強暴或脅迫之方式來侵

害債務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而實現其債權。

所以,儘管在民事上有債權,但這並不代表債務人有忍受債權人之強暴與脅迫而實現該債

務之義務,(當然,不履行債務之法律上不利益債務人自得承受,包括日後債權人經給付

之訴勝訴而將遭受強執等等......)但在未經取得執行名義之前,此等情形,似乎應該不

屬強制罪中之「有義務之事」。


換句話說,在上開案例之中,無論B係出於強暴或是惡害之脅迫而取得一百萬或花瓶,均

已侵害到A之意思決定自由,應該構成強制罪才合理!?(如果B是以A不還錢即將告其侵占

為脅迫手段,因手段與目的具合理關聯性而不構成強制罪則屬當然。)

除非在上開案例中,B看到A時,A已在機場即將出境,則B以強暴或脅迫之方式取得財物,

雖仍該當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但由於此時,B若遵循法律正常程序,則其請求權於日後將

有不得實行或是實行有困難之虞,故應可主張民法之自助行為,而阻卻違法。


因此小弟覺得,強制罪之「無義務之事」好像應該要包括未經取得執行名義而私自使債權

強制實現之行為才是。如此一來,則兼顧到債務人之意思決定自由,以及強制力之介入以

透過國家為原則,在例外符合自助行為的情況下雖自行施用強制力亦能阻卻違法。


在林山田老師的刑法各罪論上冊(修訂五版)第202頁,例10:「債權人A意圖促使債務人B

履行債務,乃以強暴或脅迫的方法,將債務人B的所有物搶走。」此例參閱自

五三台上四七五:「被告等因上訴人購布,尚未給付布款,聞其行將倒閉,情急強搬貨物

,意在抵債,並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其行為僅應成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尚難以搶

奪或強盜罪相繩。」

上開實務見解似亦認為債權債務關係在有以不法所有意圖為要件的罪當中,固然有其判斷

該當與否之意義,但在強制罪之判斷中,似乎無關,而應著重在意思決定之自由與否。則

在上開情形下亦構成強制罪。惟債權人取走的係債務人之他所有物,而構成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所有權?)之強制罪。

若照這樣推論,那債權人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走的係該自己所有之物的話,那就應該沒有妨

害到債務人行使之權力,而係侵害到債務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而構成行無義務之事(本須

經由國家強制執行)之強制罪囉?!



小弟不才,感覺金律師說得很有道理,自己想想好像又不是那樣,不知自己之理解哪裡出

了問題,懇請各位版大不吝給予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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