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打人和解和被告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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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有天凌晨我在網咖玩後來有一個喝醉酒的進網咖然後要開台但是我和櫃檯的在說話櫃檯沒第一時間幫他開台(大概遲個5-10秒)後來那個醉漢就直接指定要坐我旁邊一坐下來就把椅子轉過來面對我沒對著電腦然後開始罵然後又踹我椅子好幾下醉漢:"我不管你要做殺小不要惹到我就對了惹到我你就災細"我:我不能和櫃檯說話的?醉漢:說什麼話?聽你在唬濫我:你現在一坐下來就是要找我吵架就是了?醉漢:吵架?等等你怎麼死的都不知道會死的很慘我:我不就很怕?是不是真的要吵說清楚點後來他就沒在說話了就把椅子轉過去開始玩他的電腦可是他邊玩時又邊在一直碎碎念他當時坐在我左邊我朋友坐我右邊一直勸我別理他後來我兩個朋友來我們約要去吃東西然後要離開時那個醉漢又在那邊說要落跑了喔會怕死就好後來我就忍不住回頭就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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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avatarDavid2013-03-03
hi,發問者您好:先不管對方是否酒醉,是否故意挑釁你,你用剪刀刺傷對方,這就不是過失傷害罪,這是傷害罪。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對方可以撤銷告訴。傷害罪,不是告訴乃論,沒有辦法撤銷告訴。和解是你必須做的,和解是民事賠償上的問題,與你的刑事傷害罪無關。有和解,可以作為讓你從輕量刑的依據(就是一般說的犯後態度良好、有悔過之意)。至於你說的恐嚇,你當然可以提告,公然污辱你也可以提告,那是你的權利。2013-03-2310:17:12補充:原來的回答有錯誤,在這裡更正刑法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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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 avatarYuri20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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