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試用期的法規嗎 - 法律
By Mary
at 2010-12-13T00:00
at 2010-1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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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勞基法有明文規定試用期間嗎?
今天八月我到某某公司任職
但面試時並無說明有試用期的事情
到十一月時說我不適任要將試用期延長再觀察看看(但並沒有告訴我要延長多久)
請問
到時候他如果將我解僱,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發遣散費給我?
因為我試用期沒過?
當初他們並沒有明文說試用期是多久,我們也沒有簽定試用期的合約
之前我在另一家公司任職 他們就有合約簽訂試用期三個月 還請我們簽名
這樣他們算不算違法?到底要不要覆我遣散費?
今天八月我到某某公司任職
但面試時並無說明有試用期的事情
到十一月時說我不適任要將試用期延長再觀察看看(但並沒有告訴我要延長多久)
請問
到時候他如果將我解僱,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發遣散費給我?
因為我試用期沒過?
當初他們並沒有明文說試用期是多久,我們也沒有簽定試用期的合約
之前我在另一家公司任職 他們就有合約簽訂試用期三個月 還請我們簽名
這樣他們算不算違法?到底要不要覆我遣散費?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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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0-12-14T09:37
at 2010-12-14T09:37
「試用期」之相關規定乙節,本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以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至於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即86/06/12)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另,有關資遣費之規定,目前仍規定於勞動基準法之第十七條。
By Hedwig
at 2010-12-15T10:49
at 2010-12-15T10:49
在勞基法內無所謂的試用期,不管是定型勞動契約或不定型勞動契約,您只要上班開工當天,您就是正式員工,也就是試用期本身就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至於簽試用期合約書本身合約內容已經違反法律,該合約與法於無效;另外如果您不是自願解除契約,而且本身並無重大過失致使資方解雇,那該公司是要付資遣費,如果公司規避,您可先到當地從事工會先行申訴,請其協處,如果結果仍不滿意,仍可到當地縣市政府勞檢機構申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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