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學期有修民事訴訟法
由於本身非法律系的學生
有些地方會不大明瞭
想請版友幫忙解惑
1.老師有提到民訴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由當事人決定提起告訴、終止告訴或和解
法官反而是扮演被動的腳色
後來又提到這在"律師非強制參與的國家"非常重要
但是我不太懂老師的意思
律師非強制參與和當事人進行主義又有什麼影響和關聯
2.當送貨員發生車禍
雇主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雇主有盡到監督責任則不須賠償
老師後來有提到雇主有"管理不當的責任"
想請問"連帶賠償責任"是否等於"管理不當的責任"
3.在上民訴的過程中
老是會把"權利"和"權益"搞混
尤其是老師如果上很快
真的不知是在只哪一個
該如何分辨這兩者的差異??
以上這幾個問題都困擾我許久
想請好心的版友幫忙解惑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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