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移審階段
上訴不可分
第二階段:審判階段
原則:處分權主義
例外:附隨一體性
第三階段:判決階段
Q1想請教第二階段中,何時會用到例外的附隨一體性?是只有在選擇合併和預備合併時才
會用到例外嗎?其他只要不是這兩個都不能採例外只能用原則的處分權主義?
Q2另外原則採處分權主義,需要當事人為之附加上訴、擴張上訴才會對其進行審判,否則
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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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可分
第二階段:審判階段
原則:處分權主義
例外:附隨一體性
第三階段:判決階段
Q1想請教第二階段中,何時會用到例外的附隨一體性?是只有在選擇合併和預備合併時才
會用到例外嗎?其他只要不是這兩個都不能採例外只能用原則的處分權主義?
Q2另外原則採處分權主義,需要當事人為之附加上訴、擴張上訴才會對其進行審判,否則
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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