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派出所到案說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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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派出所電話,一名員警說我疑似涉嫌詐欺案件,要我下班後到案說明,根據警方提供的監視錄影畫面,那根本就不是我,而且那時間點,我根本不是在那案發現場,可是警方卻說,我長得很像畫面裡的人,也說被害人是經錄影畫面以及我的照片讓被害人指控的,所以才傳喚我至派出所問題1.為什麼警方,可以找到我的照片讓對方指控(我又沒犯過法,留過紀錄)問題2.為什麼在派出所說明的同時,警方用數位相機跟手機,要拍張我的照片(這樣可以嗎)問題3.今天是到案說明沒有做筆錄,只是用問話方式,但是警方用張空白紙.要我說出聯絡方式等等聯絡資料,然而是他自己手寫(這樣可以嗎)問題4.警方說我過幾天會收到警察局的(到案說明通知書),叫我收到後依規定時間,到案說明,(都已經到派出所說明了,為什麼還要在一次去警局)我覺得好莫名其妙,因為警方說被害人看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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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na avatarRegina2014-06-08
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rk/AA00565701/o/604338289.jpg《金道ㄓㄣ》版大您好:按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8條定有明文。準此,以前揭方式取得之供述,因被告不具陳述與否之任意性且非出於其之真意,已侵害被告之基本權利,故以不正方法取得之陳述,縱使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法院亦應排除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第156條第2項亦有明文,合先敘明。綜此,派出所警員既為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第231條等規定所稱之『司法警察』,自有傳喚《金道ㄓㄣ》版大您對特定刑案配合調查之職權;惟依前揭法律規定,指認犯嫌『不得暗示被害人特定對象�
Steve avatarSteve2014-06-06
監視器有你的照片表示你涉嫌詐欺罪我又沒犯過法,留過紀錄不是你這樣說就沒事的每個詐騙集團都是利用人頭主嫌沒有犯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