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租賃糾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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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單位的房屋租與早餐店,租期為102.1.23-103.1.23一年,契約載明租金32,000元,
押金3個月計96,000元,違約金2個月計64,000元。後早餐店經營不善希望於102年11月19
日提前解約。後本單位要求對方簽解約書,內容載明雙方協議提前解約,本單位歸還押金
三個月,其後雙方無債權及債務關係,但此解約書的日期卻誤植為104.11.19(晚一年)
。本單位根據合約內容開了張收受2個月違約金的發票給對方並以現金返還對方一個月的
租金。但未請對方簽收據。時隔多年,今年6月對方竟至法院提訴訟,以解約書誤植日期
指其未提前解約,本單位積欠其三個月的押金未返還。今天接到法院通知下個月要在簡易
法庭調解。本單位目前僅有當時對方簽的解約書、當年違約金發票的存根聯及單位內部的
會計帳傳票。老板一直覺得穩操勝券,我以為不然,請問各位的看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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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8-08-15
Daniel avatarDaniel2018-08-16
違約金有發票,勝率算高。最不清楚的是一萬現金交付部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8-08-19
對方主張未提前解約,那這一年租金有沒有付啊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08-22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參照)。
Erin avatarErin2018-08-23
表明104.11.19是筆誤,真意是1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