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年10月出了車禍,對方闖紅燈加上違規迴轉,我方直走內側車道綠燈直行,當初作筆錄做完對方凹我說我超速家未依規定行使,和解不成拖了很久,去年11-12月在也花了錢做了鑑定,鑑定結果我方沒有任何肇則,零過失,完全屬於對方肇則,以為沒事了,這兩天卻收到對方又和地檢署申請再議,2月份又要再去一次偵查庭續偵查..想請教略懂法律知識的幫我判斷這次去我要把兩次鑑定結果都帶去勝算如何?會被逆轉嗎?因為市情還沒上到法院還在偵查階
有關車禍的問題責任歸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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