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禍過失傷害的問題 - 法律
By Daniel
at 2012-11-04T00:00
at 2012-1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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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於上班途中.騎車於主線道行駛.有輛機車於左側巷道衝出.我同事閃避不及撞上該輛機車.該輛機車倒下又擦撞第三輛機車.導至第三輛機車駕駛手部骨折.經車禍鑑定報告.我同事責任屬於車禍發生次因.但第三輛機車駕駛要求20萬以上賠償.以至無法達成和解.目前告我同事刑事過失傷害.請問如此狀況會做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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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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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12-11-07T03:08
at 2012-11-07T03:0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處步分析研判表內容為:本案因雙方當事人說詞不且現場已移動無法明確釐清事前雙方關係位置及動態,且又無其他相關跡證可以供佐證,故無法據以研判。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為: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
★新北市*******分局報告意旨略以,主要內容為被告未注意,冒然自右方超越告訴人,告訴人因而倒地………等(內容簡略)。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內容為:雙方當事人所稱肇事事情各執一詞,且現有卷附調查資料缺乏肇事後2車停車車位之現場圖、2車相對碰撞損壞部位比對情形…….等,無法釐清雙方當事人肇事責任,而未予明確覆議。
101年10月15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官不起訴處分書,
對方又送再議狀至高等法院101年11月3號早上收到通知再議乙案處分駁回。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官不起訴處分書內文~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應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及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自第816號及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不起訴處分書結尾,本案既無證據可認定被告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而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自難遽以過失傷害罪責相繩。本案查無證據可認定被告就是本件交通事故確有過失,自難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訴,遽論被告過失傷害罪責。此外,本件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要旨,應認其罪嫌不足。
發生事故是大家都不願意的,但法官要的是證據,如果是他人的疏失造成的傷害,就要想辦法找真相,到現場拍照調監視錄影帶或尋找當時的證人等,一定要呈狀文,尋找適當的道路法規來釐清,找錯誤的元兇來減低自己肇責,法官是依證據來做判定的依據,證據真的很重要,狀紙也要文情並茂清楚表達,對方的筆錄如何說警方是如何寫是我們所不知道的,所以每次開協調或辯論對方的對話一定要記得,再找出語病與疑點,還有鑑定結果有出入,要點出疑點分析說明,我的官司會贏,就是這些小細節去推翻,運用科學物理方向來還原事發當時的機車動向,其實剛開始的肇責對我們非常不利,連當時處理的員警都認定是我方超車造成,是主觀的認定,而不是客觀的研判,會逆轉勝要足夠完整積極的證據, 這是智慧的鬥智官司,到現在出家人還不知道自己敗在哪裡?還請律師要談賠償金~
所以要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還要積極的態度,法官是依證據做判定,自己要有行動法官不會幫你說話幫你找證據,一切要靠自己~
希望對你有幫助 加油!
By Ida
at 2012-11-05T00:41
at 2012-11-05T00:41
車禍當下無保險怎麼辦?後續需自行面對理賠而煩惱?不論駕駛汽車或是機車,在馬路上東西南北奔跑,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政府強制規定投保的「強制險」外,另外一定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如有此保險,發生車禍時,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龐大的理賠金額所困擾,而走向訴訟,傷神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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