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禍過失傷害罪 實務判決部分 - 法律
By Jake
at 2020-03-03T03:06
at 2020-03-03T03:06
Table of Contents
有後續問題,所以來請教版上大大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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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概要:我與A男發生車禍,對方完全肇責。
我提告製作筆錄後警察約雙方到場和解,簽了和解書,
上面記載「賠償1萬作為醫療費以及車損費」
和解書上未載明放棄刑/民事追訴權,但我有製作筆錄。
---------------------------------------------------
和解書上有寫賠償的1萬元包含醫藥費與修車費,但他其實當下還沒有賠償給我
我當下有立刻跟警察反映要他把這句劃掉,但警察說他沒再給我的話我去找他
(因為該警察認為強制險對方沒有理由不幫我辦理)
但因為後續醫療費與保險公司有認定上的問題,使得醫療費很難拿到/拿不到。
我告訴他我希望他確實地將我該拿到的醫療費給我,他卻回覆我他覺得我在恐嚇他,
他說我這樣是以告上法庭為要脅逼迫他吐錢,他會找律師諮詢有關恐嚇罪的事情。
我頓時火大,我他媽好好騎摩托車在路上被撞,還要被說是在威脅
我知道他說的恐嚇根本不可能成立,而我想繼續追訴刑、民事上的責任給他教訓
我的問題是
1. 當下製作的筆錄若有註明「原告願意撤銷過失傷害告訴」(我忘記有沒有了),
我是否等同於撤銷此訴?(即使和解書上未載明會撤告)
2. 若1.的答案為肯定,我是否可主張警察製作筆錄時非一問一答的方式撰寫,
而是直接給我模板要我簽名,所以挑戰此筆錄的法律效力?
3. 若1.的答案為肯定、2.的答案為否定,我是否可主張警察在辦案時傳達錯誤法律資訊,
以致我做出錯誤判斷,從而該筆錄沒有法律效力?(我有錄音存證)
或是這個損害是由警察所致,非該被告,所以變成國賠?
4. 若刑事上無法繼續追訴了,民事上我是否仍可以主張要求賠償除了醫療費及車損費
以外的賠償費用(eg.工作損失、精神賠償、時間成本等)
謝謝各位大大... 腳傷清創了2.3次,到現在還在癒合中,真賭爛
※ 引述《bluedog666 (藍狗)》之銘言:
: 小弟去年年底(12/11)發生一起車禍,
: 對方(機車)從我機車後方追撞我,導致我腳有一個蠻深的傷口
: 初判表上面寫商未發現我的肇事責任,所以我應該是0%責任
: 這個傷口纏著我到現在還沒好,甚至還清創了2、3次,
: 我認為我浪費很多時間換藥跑醫院,額外花了計程車的錢等等
: 於是我向他請求賠償3萬(我醫藥費+因此事件的花費大概1萬左右)
: 他後來就都沒有回覆我訊息,我才去警察局提告過失傷害
: 告了之後他人就出現了,向警察說他願意賠償6千
: 我本來是很不爽浪費到我那麼多時間,加上他又故意不回復我訊息,
: 所以沒3萬我一定不要和解,後來和他爸談那些和解(他兒子躁鬱,有在服藥等等)
: 陳述他的家庭狀況,我就心軟想說那些浪費的時間就算了
: (不過我很不能接受身為中立方的警察一直告訴我金額的差距就當作做善事= =)
: 這事情就算了,我的問題是在跟警察交涉的時候有一些法律上的見解我覺得很奇怪,
: 地檢署/檢察官、法庭/法官說錯就當錯口誤好了
: 他說即使我提告過失傷害,檢察官也可以先叫兩造和解或調解,然後
: 若被告有意願和解,只是金額未達共識,檢察官可以逕行裁判賠償金額,
: 然後為不起訴處分
: 他的主張是車禍案件每天幾百件,如果每個人都要一直告,那法院就不用休息了
: 我是覺得於情有據,於法無理,但那個警察蠻資深又是個中年人,
: 溝通起來有點困難,我就沒有繼續和他詢問
: 照他的邏輯推論,今天一個完全無過失某A被一個非蓄意某B撞,
: 只要某B有錢,完全不會有任何刑事上的責任,即使被撞的某A執意提告
: (我也用這個舉例和那個資深警察說,他說對,因為人家又不是蓄意的..)
: 他還說叫我跟周遭同學朋友說這才是正確的觀念,
: GOOGLE不太到類似的關鍵字,所以想來版上問看看各位大大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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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概要:我與A男發生車禍,對方完全肇責。
我提告製作筆錄後警察約雙方到場和解,簽了和解書,
上面記載「賠償1萬作為醫療費以及車損費」
和解書上未載明放棄刑/民事追訴權,但我有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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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上有寫賠償的1萬元包含醫藥費與修車費,但他其實當下還沒有賠償給我
我當下有立刻跟警察反映要他把這句劃掉,但警察說他沒再給我的話我去找他
(因為該警察認為強制險對方沒有理由不幫我辦理)
但因為後續醫療費與保險公司有認定上的問題,使得醫療費很難拿到/拿不到。
我告訴他我希望他確實地將我該拿到的醫療費給我,他卻回覆我他覺得我在恐嚇他,
他說我這樣是以告上法庭為要脅逼迫他吐錢,他會找律師諮詢有關恐嚇罪的事情。
我頓時火大,我他媽好好騎摩托車在路上被撞,還要被說是在威脅
我知道他說的恐嚇根本不可能成立,而我想繼續追訴刑、民事上的責任給他教訓
我的問題是
1. 當下製作的筆錄若有註明「原告願意撤銷過失傷害告訴」(我忘記有沒有了),
我是否等同於撤銷此訴?(即使和解書上未載明會撤告)
2. 若1.的答案為肯定,我是否可主張警察製作筆錄時非一問一答的方式撰寫,
而是直接給我模板要我簽名,所以挑戰此筆錄的法律效力?
3. 若1.的答案為肯定、2.的答案為否定,我是否可主張警察在辦案時傳達錯誤法律資訊,
以致我做出錯誤判斷,從而該筆錄沒有法律效力?(我有錄音存證)
或是這個損害是由警察所致,非該被告,所以變成國賠?
4. 若刑事上無法繼續追訴了,民事上我是否仍可以主張要求賠償除了醫療費及車損費
以外的賠償費用(eg.工作損失、精神賠償、時間成本等)
謝謝各位大大... 腳傷清創了2.3次,到現在還在癒合中,真賭爛
※ 引述《bluedog666 (藍狗)》之銘言:
: 小弟去年年底(12/11)發生一起車禍,
: 對方(機車)從我機車後方追撞我,導致我腳有一個蠻深的傷口
: 初判表上面寫商未發現我的肇事責任,所以我應該是0%責任
: 這個傷口纏著我到現在還沒好,甚至還清創了2、3次,
: 我認為我浪費很多時間換藥跑醫院,額外花了計程車的錢等等
: 於是我向他請求賠償3萬(我醫藥費+因此事件的花費大概1萬左右)
: 他後來就都沒有回覆我訊息,我才去警察局提告過失傷害
: 告了之後他人就出現了,向警察說他願意賠償6千
: 我本來是很不爽浪費到我那麼多時間,加上他又故意不回復我訊息,
: 所以沒3萬我一定不要和解,後來和他爸談那些和解(他兒子躁鬱,有在服藥等等)
: 陳述他的家庭狀況,我就心軟想說那些浪費的時間就算了
: (不過我很不能接受身為中立方的警察一直告訴我金額的差距就當作做善事= =)
: 這事情就算了,我的問題是在跟警察交涉的時候有一些法律上的見解我覺得很奇怪,
: 地檢署/檢察官、法庭/法官說錯就當錯口誤好了
: 他說即使我提告過失傷害,檢察官也可以先叫兩造和解或調解,然後
: 若被告有意願和解,只是金額未達共識,檢察官可以逕行裁判賠償金額,
: 然後為不起訴處分
: 他的主張是車禍案件每天幾百件,如果每個人都要一直告,那法院就不用休息了
: 我是覺得於情有據,於法無理,但那個警察蠻資深又是個中年人,
: 溝通起來有點困難,我就沒有繼續和他詢問
: 照他的邏輯推論,今天一個完全無過失某A被一個非蓄意某B撞,
: 只要某B有錢,完全不會有任何刑事上的責任,即使被撞的某A執意提告
: (我也用這個舉例和那個資深警察說,他說對,因為人家又不是蓄意的..)
: 他還說叫我跟周遭同學朋友說這才是正確的觀念,
: GOOGLE不太到類似的關鍵字,所以想來版上問看看各位大大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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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3-03T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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