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鄰居在去年向法院提起我家土地通行權,
並勝訴,
但他在勝訴後隨即把房子賣掉,
並已將房子過戶給第三人。
卻仍然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
說我家影響他通行。
(判決上只是寫不得影響通行,我家只是停個車子在我家旁邊,他的車子依然
可以通行無阻)
結果法院就來執行,
但是當天根本沒有任何標的物可以執行。
而且我弟跟法官說當事人早就把房子賣掉。
沒想到,
法院寄來強制執行的費用7000元,
要我家支付,
我寫了狀子,
法院說,
他們只負責強制執行,
實體上的權利是否存在,
不是他們過問的範圍。
請問大家,
我現在要寫什麼狀子給法院,
萬一那個已經搬走的鄰居一直拿判決去申請強制執行,
明明都沒有標的物可以執行,
但依照法院的說法,
他們不管實體權利,
所以今天只要看到他申請強制執行,
我家就要一直付強制執行費用嗎?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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