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推文過於冗長,爰另起新文如下:
我對於量刑基準的初步想法是這樣的:
一、量刑基準之訂立,僅以財產性犯罪為主,
其決定刑度之依據,依損害財產之價額為準。
二、法院於審判時,有權利於量刑基準之上下一定幅度
(例如百分之二十)內,依其心證決定實際之刑度。
三、量刑基準之訂立方式,則統計各法院法官之量刑後,
依統計之數據訂立,並每隔特定年度檢討乙次。
四、超越量刑基準所定刑度範圍得成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PS.我記得檢方是有求刑基準的,當初求刑基準的訂定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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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量刑基準的初步想法是這樣的:
一、量刑基準之訂立,僅以財產性犯罪為主,
其決定刑度之依據,依損害財產之價額為準。
二、法院於審判時,有權利於量刑基準之上下一定幅度
(例如百分之二十)內,依其心證決定實際之刑度。
三、量刑基準之訂立方式,則統計各法院法官之量刑後,
依統計之數據訂立,並每隔特定年度檢討乙次。
四、超越量刑基準所定刑度範圍得成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PS.我記得檢方是有求刑基準的,當初求刑基準的訂定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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