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被告要賠償20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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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朋友
他在A公司工作2年..在工作的期間每天都工作12-13小時..一個月休2-4天
平日都沒辦法去洗手間和吃飯時間..所以身體出現了很多的小毛病..
他在第二年的8月份就跟公司說要離開因為健康問題..
在他工作環境裹認識很多不同的公司的同事..
8月離職後有另外一家公司想找他工作..工作性質是和A公司一樣..地方都一樣
因為A公司合約到了..管理人把店家租給B公司
因為有考量到工作環境比A公司好..所以他11月份就去B公司上班
因為A公司所售賣的東西是到處都可以找到和拿到貨...
所以B公司就要求他去處理有關貨的問題
但A公司知道他在B公司上班...嚇到了跑來大罵
A公司還告我朋友洩蜜..說我朋友告知道B公司有關貨源和廠商資料
要求賠償20萬..A公司強制廠商連簽證明書告他說因為他的原故所以才和B公司配合
我朋友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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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o avatarNecoo2012-03-21
競業禁止之規定,可搜索(競業禁止)就可找到相關資訊及判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2-03-20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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