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這樣的行為構成侵佔罪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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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本身是保健食品經銷商在9月初推薦我朋友吃保健食品買了7千多塊的保健食品他當時沒有現金所以我給他用分期所以只收了訂金兩百塊並且給了他我的帳戶然後請他每個月10號匯錢給我所以就留下了他的部分資料名字手機住址身分證字號不過到現在他都沒有匯給我打給他沒接也沒回傳簡訊也沒回應他如果想賴皮賴的掉嗎??我可以告他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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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avatarDamian2010-12-05
民法第248條(收受定金之效力)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你經銷保健食品推銷給朋友,並有收取訂金200元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你們之間的買賣契約就算成立你們約定貨款以分期付款之方式支付但對方卻未按期付款依法律規定一期未付就視為全部到期因
Olive avatarOlive2010-12-05
建議你可以先寫存證信函給他,去郵局買就有了告訴他你有在追究這件事,不是忘記了以後就不要為了做生意做這種事了,不划算的.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12-06
這應不構成侵占罪~~~但可以告刑事詐欺罪...來逼對方出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