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賃東西 給B
兩方合約約定B每月應給付500元給A,為期2年,共24個月
然B繳了3個月後,就寄存證信函撤銷租賃物合約
並在存證信函內表示B已無向A給付租賃費用之義務
且要A逕自取回租賃物
A可否向B提起未來給付之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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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合約約定B每月應給付500元給A,為期2年,共24個月
然B繳了3個月後,就寄存證信函撤銷租賃物合約
並在存證信函內表示B已無向A給付租賃費用之義務
且要A逕自取回租賃物
A可否向B提起未來給付之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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