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胎兒繼承之問題。 - 詐欺
By Jacob
at 2011-07-19T13:30
at 2011-07-19T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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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hntw (johntw)》之銘言:
: 若甲於100年1月1日過世,其積極財產大於消極財產
: 其子乙於3月31日時辦理拋棄繼承,其後乙子丙於11月31日出生,非死胎
: 則丙是否可代位繼承甲之財產?
:
如果你要問的是"代位繼承" 那就是不可以
因為本案根本不會發生代位繼承= =
民1140 (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被繼承人甲於100.1.1過世 繼承即由100.1.1開始
民1147 (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此時乙並未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之喪失規定在
民1145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乙既在100.3.31拋棄繼承,表示他並非喪失繼承權
而是聲明 拋棄繼承權
故無論丙是否活產,他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 下面是我的小問題---------------------------------
我覺得本題應該是要探討丙是否有本位繼承吧?
如果甲除了乙之外無其他第一順位第一順序繼承人
或是其於第一順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
總之目前繼承來到了第一順位的"第二順序",亦即甲之孫輩
民7 (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而丙也不可能生於100.11.31........... 好吧 筆誤,算100.11.30
丙於100.11.30出生,往前推算,到乙拋棄繼承時是244天,到甲死亡是334天
先證明丙於繼承時已經是胎兒,才會受到民7的保護,不然過十年再生不就也算
那要怎麼看呢? 我認為是看受胎期間0.0 不知道實務上是否如此?
民1062 (受胎期間)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而丙在第一順位第一順序都拋棄完之前是沒有繼承權的
於本題中先假設甲只有乙一個第一順位第一順序繼承人
故乙拋棄時丙才有繼承權
244天還在受胎期間內,因此丙之繼承權,以將來非死產時,受到保護
所以丙未拋棄甲之繼承權,丙出生非死產時就繼承甲之遺產。
不曉得我對於丙之繼承權之理解有無錯誤?
感謝指教
--
海盜:我們盜亦有道!!
法官:還是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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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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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1-07-21T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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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07-21T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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