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猥褻、性交判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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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逛奇摩新聞,發現有兩個判決的新聞,狀況很類似但判決出來差很多,很不解。https://tw.news.yahoo.com/%E7%8C%A5%E8%A4%BB%E5%A5...←父親多次猥褻女兒,不承認犯行,判決書寫他犯行也寫的很重,判4年https://tw.news.yahoo.com/%E6%89%8B%E6%8C%87%E7%8C...←父親猥褻女兒,有承認犯行,判9年2月我不懂法條,但有去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想請問:1.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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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e avatarRae2014-04-16
基本上兩個父親都是''強制性交'',也就是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基本上兩個判的都在合理範圍。另外,法官在判刑時,會在刑期的限度內,考慮其他因素並判刑,而考慮哪些因素呢?如下:第57條(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
Faithe avatarFaithe2014-04-18
愚見供參:版主舉的應該是刑法227條~~~但愚見認為兩則新聞的重點,並不是單純的刑法227條性交的涉及刑221、222及228猥褻的涉及224、224-1及228如果依新聞內容屬實,法官如果採刑法227,採受害人年齡未達性自主權說時,恐怕之前的白玫瑰運動將重上街頭!2014-04-1623:37:35補充:愚見供參白玫瑰主要訴求對象應該是恐龍法官是的!不過版主有去看過那個引起爭議的判決嗎?是法官恐龍還是法律不全?建議版主看完判決書後,再來思考為何法官的認知會不同�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04-19
新聞報導資訊相對整個實際情形通常很單面簡略.....每一個案都是獨特性的,若僅舉某相似表面點以判決結果來相較論比例原則或合理,那不就任由人言言是,自說自對!?所謂的比例原則有其法律專業特定意涵並非一般普偏言說認知的輕重或數字多少的一致比較,至於「理」非法也,任何人都可說理,但那非人人都應遵循.....一個是性侵害一個是猥褻...Showmore
Kumar avatarKumar2014-04-17
第一個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4年第二個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9年2月有提到用手指應該是摳進去了算性交...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