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朋友於7月中考上公職,8月1日便得進入公職工作,
因此朋友在考上隔日跟公司提7月31日離職,
由於他年資超過3年,因此依照勞基法應該30日前告知,
但因公職於8月1日便開始給薪加保,所以沒辦法延後離職,
公司方面便提出說造成公司損失要扣留7月薪資,
又於昨日在公司公告指責朋友不誠實,為了錢而離開等一些難聽的字眼。
請問:
1,若公司沒有於今日退勞健保,與公職那邊會有什麼問題?
2,賠償損失公司是否應提出證明,也不能以扣留薪資方式?
3,賠償金額會如何計算?
4,對於公司公告的指責與用詞,是否已構成損害名譽之類?
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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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於7月中考上公職,8月1日便得進入公職工作,
因此朋友在考上隔日跟公司提7月31日離職,
由於他年資超過3年,因此依照勞基法應該30日前告知,
但因公職於8月1日便開始給薪加保,所以沒辦法延後離職,
公司方面便提出說造成公司損失要扣留7月薪資,
又於昨日在公司公告指責朋友不誠實,為了錢而離開等一些難聽的字眼。
請問:
1,若公司沒有於今日退勞健保,與公職那邊會有什麼問題?
2,賠償損失公司是否應提出證明,也不能以扣留薪資方式?
3,賠償金額會如何計算?
4,對於公司公告的指責與用詞,是否已構成損害名譽之類?
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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