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以要投資電玩業的名義且可以賺很多錢的說法,就在92~93年間陸續跟我借了105萬,有簽本票,也有還我錢,但並不多(不到10萬),但我後來發現對方並沒有投資而是拿去花用,我98年有向法院告對方詐欺,對方在庭上供稱是我甘願借他還信用卡費的,但事實並不是這樣且判決下來結果很讓我失望,檢察官認為我們是男女朋友,只是單純借貸問題和詐欺無關而且他也有還我錢,但是我會借他錢也是因為可以拿到股利才借的,我沒有那麼慷慨借他還信用卡費,我又沒花到他什麼錢,為什麼我要幫他還?!但檢察官相信對方的說法,處分書上並不起訴,想請問法律達人,像我這樣的案例只能算是民事借貸嗎?!稱不上刑事詐欺嗎?!感激不盡您的回答~~
本票借貸但有詐欺行為就不能算是詐欺罪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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