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相關填寫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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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是這樣的,有個朋友和我借錢,有填具本票,雙方議定年息20%,金額是65000元

第一次開票日期是97年11月22日,本票到期日是98年2月21日。逾期部分一樣年息20%。

  在二月底的時候他有給我3000元,當初沒有指定說是優先償還或是優先償還利息,

這部分我後來有和他說是優先償還利息,他也無異議。

  現在,他希望我能夠降息,因為有人願意替他償還,不希望對方知道年息這麼的高。

所以我們現在是協商年息降為5%,但是我只想給他50天的期限。我有和他說50天後利息

就恢復為20%。我和對方目前是約定3月13日要換約,舊本票還他,另開一張新本票。

我目前算的利息是:65000*0.2=13000(年息) 13000/365=35.6元(日息)

舊本票到約定換約日(97/11/22~98/3/13)合計111日,111*35.6=3951

目前還欠65000(本金)+3951(111天衍生的利息)-3000(他先前部分歸還)=65951元。

  請問大家,我在3月13日的時候,想要在本票註明:

1.自3月14日起利率是5%,到5月4日(第51天)起恢復成20%的話,應該在背面備註就好?

2.因為使用的是一般文具店的商業本票,在記載欄的部分應該如何填寫呢?
<註>記載欄的資訊有:1.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xxx計付。
           2.逾期違約金另按每百元加日息xxx計付。
           3.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通知義務。

另外,我的金額那樣計算的話有超過20%的上限嗎?有的話應該為多少呢?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回答較優者,給予700批幣(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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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哩工跨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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