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過度追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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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過度追求高二男學生阿強(十七歲),校內合唱團甄試活動中認識高二女學生美美(十七歲),阿強對美美一見鍾情,邀請美美放學後共進晚餐,美美以要補習為由婉拒。阿強覺得被拒絕是因為追求行為不夠熱烈。隔天放學時,阿強帶著十朵玫瑰花,在走廊攔住美美,向美美告白。但美美覺得與阿強不算認識,且對阿強沒有特別的感覺,拒絕與阿強交往,不願意收下阿強的玫瑰花。阿強不肯讓美美離開,硬要將花塞給美美。此時巡邏教官士豪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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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h avatarNoah2010-06-18
問題一:阿強喜歡美美、追求美美,有錯嗎?(兩性尊重)追求當然是沒有錯可是如果讓美美感到困擾的話就有錯了因為愛他就要尊重他...問題二:美美被不喜歡的人追求,該怎麼辦?我覺得美美可以跟阿強講...如果還是沒有用且感到非常困擾的話就跟師長或家長講吧...問題三:阿強有哪些行為犯法?被阿強以木棍打昏拖入教室性交得逞(妨害性自主罪)今晚的事情,妳不能告訴任何人,不然我就將妳的裸照貼在網路上!(恐嚇威脅)抱歉我對法律不是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