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巡邏與定點定時巡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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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協助社區無償跑法院為了八萬塊跟知名的東京x物業管理公司打官司。

一審時全勝,沒想到幾天前的二審敗訴了,小額訴訟定讞了,

雖然無奈也只能接受。


法院相信了東京x物業管理公司的辯詞,說跟我們保全簽的合約是所謂的"機動"巡邏,

而不是所謂的"定時定點巡邏"。老實講,我是前任的監察委員,在跟他們打官司之前,

從來不知道他們有所謂的"定時定點巡邏",然後法院說對方有跟別人有簽"定時定點巡邏"

的合約,於是我們合約中明訂的"全日未巡邏"罰則卻直接被視而不見,

如果我們沒有約定每天的巡邏次數,東京x物業到我們社區來三四個月,卻有高達將近

一個月沒有任何的刷卡巡邏紀錄(嗯,其他一些爛事就不提了),也很多時間完全沒有

工作報告 (這也是有罰則的,雖然聽起來很像很過分,但是因為他們做了很多事很難留

有紀錄的,比方說會議記錄跟簽名的不一樣等等)

後續被我們不斷要求後,電腦記錄中有了固定的巡邏規則,二審法院卻說合約中是訂定

"機動巡邏"而直接無視。


於是,機動巡邏就可以等於不用巡邏。

於是,合約中白紙黑字訂定的"全日未巡邏"的罰則,

卻變成了需要揣摩當初簽訂合約的真意而不被採用。


第一次打到法院參與二審判決,沒想到幾乎沒跟法官說到什麼話,

換到的是個大逆轉的判決,最慘的是,竟然有社區的委員叫我支付輸了的錢,

果然沒有人願意參與公眾事務是有原因的,做好沒功,做壞要賠,唉。


最後補上一個可能會變成判例的判決書:

https://goo.gl/wTlpVD


也祝大家不要像我一樣遇到這種拖了一年半的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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