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借人酒駕被扣法拍繳款!!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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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機車在前年借給朋友 發生酒駕 車被扣 對方遲遲不去繳款 收到車子將被法拍通知 自己也沒錢 後來也沒多做處理
去年 收到燃料使用費通知書 去監理所詢問 才知道車子沒被法拍 我把情形告知 詢問可否報廢 樻檯說 車輛要報廢要車牌 要了保管場電話 保管場卻說 法拍的車太多 還沒輪到我這一批 不能去拆車牌 不能報廢 要我等 又去監理所詢問 但最後不了了之
今年 現在又收到 繳納燃料使用費通知書 .........那要是車五年 十年都沒被法拍 我就一直要繳下去??
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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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2-02-24
第 85- 2 條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前項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 第 85- 3 條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