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到違規行人>>急<<贈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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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10-02-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一個學生!!
騎機車在我哥往市區行駛途中!!(時速約30~40)
前方有一台車並排停車!!
違規那台車已經占了機車道8成!!
違規車內的一位孕婦站在違規汽車的左後門!!
汽車加人已經把整個機車道占滿!!
當時又沒有交通號誌!!
我因左後方有來車!!
我無法閃避而撞上孕婦!!(已經煞車了)
事後孕婦住院3天只有診斷擦傷"胎兒都正常"!!
而我哥下巴逢4公分!!(自付)
事後婦人的醫藥費要求我們付!!
付完後對方老公還是不肯和解!!(好像還要再敲)
這樣對方不肯和解!
要是在法庭上告起來的話!!
誰要負較多的責任!!
有沒人有能幫幫我阿!!(我正常行駛)
我現在該如何解決!!
總不能要我一直幫對方繳錢ˊˋ
對方又是原住民!!ˊˋ
Update:
當時是有做筆錄!!
不過雙方車輛都有一過耶ˊˋ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0-02-11T11:28
本案依你自己所述知現場狀況"
顯然已有[明顯過失責任] 存在"
既然都已 看見[對方違規佔用車道 ],你就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 的準備。
然你疏於注肇事,就應負起過失傷害之刑ˋ民事責任。
不因為 你所述說的[因左後方有來車,你無法閃避] ,而得做為推卸責任 的理由。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就你個人的部分"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妳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0-02-07T07:44
其實我看不太懂妳的意思 因為如果違規的車輛(機車道外側)是該孕婦以及她老公所有 那麼他違規停車很有可能是暫時讓孕婦到定點等候的過程 當你發現 而未能停車等候 導致車禍的發生 妳就必須要負全責 因為你已經知道環境的不合理
如果該車輛不是孕婦以及她老公所有 孕婦應該走人行道 而不是機車道 雖然他有違規在先 但是依規定 我們是必須要禮讓行人的
建議你 私下和解 拿出你的誠意 感動他的老公 讓事情圓滿落幕 也許他不是想敲詐 只是還在氣頭上 我們只能用誠意感動他嚕 畢竟誰願意自己的親人受傷害呢 妳願意妳哥哥受到傷害嗎?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0-02-11T22:34
違規行人 哈哈 你別傻了
在衝快一點沒關西 賠死妳.
對方告你一定勝訴啦 簡單花個幾萬了事吧..
該停車時候 就該停下來
台灣法律 很簡單 撞到人就是要賠錢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02-10T19:03
版主於調解前可先行了解我方過失傷害若有成立之可能,於對造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及我方訴訟期間之費用與過失傷害罪成立後之罰金,其大約的數額是否超過對造當事人於調解時所提出之和解金額,若超過當然盡量求和,若對造開顯不相當且無實據之和解金,則版主可考慮以訴訟來解決,
以金錢及時間為考量====&gt;和解
以發現事實釐清真相為考量(賭一口氣)======&gt;那就訴訟吧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0-02-07T16:17
一當時 情況來說 你不是故意的
所以不夠造成 蓄意傷人
而違規停車的車輛 也導致交通問題所在
要市當時 有報警做筆錄的話是最好的證據
畢竟對方是個孕婦...要是我的話拉 應該會自己私底下和解
雖然錯的不是自己 但孕婦這點 就勝過一切
最好辦法就是 籤寫 和解書 然後包個6千紅包或1萬2給對方吧
至少看這樣對方 願不願意接受
要是對方能要提告 敲詐金錢索賠
你或許可以提出或拿出 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替自己澄清
對方無大礙的話 通常警察那些都會建議 私底下自己和解
因為繼沒人傷亡 孕婦的小孩也平安無事 所以就包個紅包給他們 和解吧
因為這種小事情 開庭 1.浪費時間 2.賠償金錢也不多(頂多要你負擔醫藥費)
所以自己拿捏吧 原住民是很青番的人 但跟他們對話時候 口氣盡量不要太凶惡
除非你有勢力或人多 不然他們真的是很難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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