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開了一張紅單~(我騎機車)違規事實:擅自更改車體(小燈變更為藍色燈)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小弟想請問下有變更但是沒有影響行車安全為甚麼警察可以開單法條是寫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可是是有變更沒錯但��
機車改裝擅自更改小燈顏色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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