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汽車、慢車、行人,可是怎麼沒有機車?可是有的條例又有列出機車來: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有哪一條是明確告知機器腳踏車等同於汽車的嗎?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
機車是全部比照汽車開罰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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