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第16條1項2款排氣管(責令檢驗)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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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16條1項2款: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罰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款,並應責令改正我男友在13日被開一張罰單,違規事實是:擅自變更排氣管麻煩各位大大回答我以下問題,感激不盡,謝謝!!1.請問警察勾了『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後裁決』是什麼意思?2.警察在罰單上寫『責令檢驗』,是要驗車?但是這條規定並沒有規定要驗車啊!3.如需驗車,驗車人員會驗哪些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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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na avatarRegina2012-02-20
高大瑋答:一.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構成要件不同,以致裁決結果均有所不同,某些條款未涉及吊扣(銷)牌、駕照或其他處分,僅須繳納罰鍰即可結案,故可至其他委託代收機構繳納;而有些不能採代收方式繳納罰鍰之案件,即須持相關資料(紅單、身分證件或牌、駕照)至管轄所、站到案。也就是說:你男友涉及要驗車~所以必須到監理站到案聽候裁決.二.責令檢驗~就是要驗車.警察當場攔檢舉發~無法馬上改正時.依行政裁量權.註記至監理站檢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