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大概如下今年六月和小我2歲在南部的男友(以下簡稱A)貸款一部機車。因為當時A未滿20歲,所以A要我當保證人…合約也簽下去了,車子在A名下。也和A說好頭期款先幫他先付5000,A還說有工作之後會還給我,因為A一直擺濫不找工作,錢也沒還給我,所已沒多久我們就分手了。分手前我有自己寫一張類似切結書的東西,A也有簽字,但雙方都沒蓋手印。切結書內容大概是:本人只因A填寫資料方便,而填寫A的保證人。本人只負責付頭期款5000,其他
機車貸款未繳清、合約、違規罰單和保證人…等等。一些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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