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酒駕0.58 - 酒駕
By David
at 2010-01-30T00:00
at 2010-01-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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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還是個研究生,在2010年一月24日晚間,因酒駕高達0.58,被移送法辦。如今相當懊悔,想請問各位接下來會有多少的罰金以及什麼樣的刑責。麻煩請具有這方面經驗或具有相關知識的大哥大姐們替我解惑。我保證下次不再犯。
也藉著這次機會告知大家,"酒後別開車"如今我真的後悔不已。
Update:
再請問若當時的我不夠錢可以要求勞動或公益活動等等來代替罰金ㄋ,如果可以我該如何申請ㄋ? 什麼又叫緩起訴ㄋ~我能夠申請嗎??
我是初犯,也沒有前科紀錄。
也藉著這次機會告知大家,"酒後別開車"如今我真的後悔不已。
Update:
再請問若當時的我不夠錢可以要求勞動或公益活動等等來代替罰金ㄋ,如果可以我該如何申請ㄋ? 什麼又叫緩起訴ㄋ~我能夠申請嗎??
我是初犯,也沒有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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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0-02-02T09:53
at 2010-02-02T09:53
Q:『接下來會有多少的罰金以及什麼樣的刑責』
A:機車罰金45.000元;小型車罰金49.500元;大型車罰金52.500元。涉嫌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
Q:『不夠錢可以要求勞動或公益活動等等來代替罰金ㄋ,』
A:開庭中檢察官詢問您認不認罪時,務必答『我認罪,並且很後悔,請檢察官給我一個改過的機會』。可以向檢察官協商爭取緩起訴改服社會勞動。公益捐款及社會勞動是屬公共危險罪緩起訴部分;監理站的罰單是需要繳納的,可向監理站申請分期繳納。
Q:『如果可以我該如何申請ㄋ?』
A:須向地檢署執行科承辦股聲請易科罰金,製作筆錄由檢察官無反對後才能易科罰金。因為在刑法第41條但書有明文規定,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此即為檢察官的職權。
可以易科罰金的要件如下:
1.所觸犯之罪,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
2.犯罪所受刑之宣告,係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關係原宣告刑之執行顯有困難。
4.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亦能收矯正之效或能維持法秩序。
並由審判法院諭知得為易科罰金,且經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即可以繳交罰金之方式,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
只要是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案件,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作為短期自由刑的一種易刑處分。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易科罰金可以分期嗎?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要件者,如被告以無資力一次完納為由檢具相關證明聲請分期繳納,應予准許,並請考量被告之職業、教育及其經濟狀況,適度延長分期繳納期限。
Q:『什麼又叫緩起訴ㄋ~我能夠申請嗎??』
A:緩起訴的職權在於檢察官,只要您認罪並有悔意,對初犯來說機會很大,並非能自行申請的。緩起訴處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仿照刑法緩刑的制度所設的一種轉向處遇,一般簡稱為緩起訴。緩起訴的核心內容是當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若該緩起訴處分在處分中所定的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則緩起訴時間一到,效力等同不起訴處分。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權之一,與法院、法官完全無關。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所蒐集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但若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通常被告有無前科記錄是重要的考量點之一),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者,可處以緩起訴處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緩起訴期間為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一至三年。同時,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亦不得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起自訴。
以上、僅供參考,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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