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偵辦後不起訴,還能有什麼補救辦法嗎?? - 交通法規
By Ethan
at 2010-04-21T00:00
at 2010-04-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計程車停車每天都堵道(每天都跟他照像存證)....對其提起"妨害公共危險"之告訴,檢察官偵訊後以不起訴處分.......但處分書上卻錯誤連連,車號也不對....計程車停放地號也不對....而且照片上很清楚可看出對方停車後,棄車.救護車.消防車都無法通行....該處是巷內住戶唯一出入口!可能檢察官採用對方的舊照片!
#現在檢察官寄來的是不起訴書....打電話去問了書記官,他說這案子不能上訴...現在計程車收到不起訴之後更加大辣辣....有侍無恐的將車停在巷道(反正檢察官也不起訴),巷內住戶汽車出入都要看他臉色.....
#現在我們這些善良老百姓該什麼辦???有翻案或上訴的機會嗎???或上"一週刊"暴料有用嗎??
已更新項目:
to:DAVIEN ( 實習生 2 級 )
請問:如果"侵權官司"可以告對方那一條??
2 個已更新項目:
to:刑事犯罪防治 ( 研究生 5 級)
1.是妨害公共通行(打字打錯了)
2.他停車後汽車過剩下的空間汽車過不去
3.看他臉色主要因素是,汽車無法通過...要他移車,他不高興不移,你卻奈何不了他...
4.有地號並不代表就是停車格,它並不是停車格的格號....
3 個已更新項目:
to:刑事犯罪防治 ( 研究生 5 級)
如果上"一週刊"暴料.....傷害的只是檢察單位的草率與敷衍!但這並不是我所想要的..
4 個已更新項目:
TO:PED ( 專家 5 級 )
PED講的太好了....刑法不行改以交通法規行政處罰來處理!只要能達到效果都是可試試看的!
#現在檢察官寄來的是不起訴書....打電話去問了書記官,他說這案子不能上訴...現在計程車收到不起訴之後更加大辣辣....有侍無恐的將車停在巷道(反正檢察官也不起訴),巷內住戶汽車出入都要看他臉色.....
#現在我們這些善良老百姓該什麼辦???有翻案或上訴的機會嗎???或上"一週刊"暴料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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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AVIEN ( 實習生 2 級 )
請問:如果"侵權官司"可以告對方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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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刑事犯罪防治 ( 研究生 5 級)
1.是妨害公共通行(打字打錯了)
2.他停車後汽車過剩下的空間汽車過不去
3.看他臉色主要因素是,汽車無法通過...要他移車,他不高興不移,你卻奈何不了他...
4.有地號並不代表就是停車格,它並不是停車格的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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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刑事犯罪防治 ( 研究生 5 級)
如果上"一週刊"暴料.....傷害的只是檢察單位的草率與敷衍!但這並不是我所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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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ED ( 專家 5 級 )
PED講的太好了....刑法不行改以交通法規行政處罰來處理!只要能達到效果都是可試試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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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All Comments
By Puput
at 2010-04-22T02:23
at 2010-04-22T02:23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用行政處罰罰到他不敢亂停為止,看他要不要跟自己的錢過不去
By Olga
at 2010-04-21T08:07
at 2010-04-21T08:07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
開版的大大有蠻多的地方文字有所誤植,所以有點令人看不懂;首先,案由應該是「公共危險」而不是「妨害公共危險」,再者,當初大大可能以第三人的身分提「告發」而不是被害人的「告訴」,所以現在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已然確定,具有等同於法院定讞判決的「既判力」,無法像告訴人 ( 被害人 ) 的「告訴」一樣,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聲請再議 ( 不是上訴 )」。換言之,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方面已然確定,無法救濟,建議大大改以民事侵權訴訟的方式救濟,不過民事方面程序較為繁瑣,大大可至附近區公所的櫃檯詢問免費的法律扶助,來幫助大大處理這樣的問題!
2010-04-23 16:52:51 補充: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提供給大大參考!
By Sarah
at 2010-04-24T09:22
at 2010-04-24T09:22
妨害+公共危險=不讓公共危險發生
這不是好事嗎?為什麼要提告??
刑法也沒有這種處罰
但處分書上卻錯誤連連,車號也不對....計程車停放地號也不對....而且照片上很清
楚可看出對方停車後,棄車.救護車.消防車都無法通行....該處是巷內住戶唯一出
入口
答:處分書上錯誤連連,又可以很清楚看出對方停車後救護車、消防車都無
法通行?那處分書到底是對還是不對?照片當時有拍到妨害到消防車與救護車經
過?
可能檢察官採用對方的舊照片!
答:
檢察官是從二人的照片裡去判斷有沒有公共危險的可能
沒有當然不起訴
巷內住戶汽車出入都要看他臉色.....
答:
巷內住戶汽車出入都要看他臉色
代表還可以出入
為什麼你前面說救護車及消防車無法通行呢?
車號也不對....計程車停放地號也不對
答:
有地號代表他停在停車格
他沒有錯阿
而停車格誰都可以停
又不是只有他能停
車號與原先不符也很正常
上"一週刊"暴料有用嗎??
答:
有新聞價值嗎?
2010-04-22 21:19:10 補充:
這種情況用交通處罰條例除非是叫交通大隊
並且"當場當時"有違規事實才會舉發
不然大多是轄區警員以驅離為主處罰為輔
所以這個要用社維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才對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轄區就可以直接處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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